【事实概要】
李先生系河北省乐亭县人,拥有合法商业房屋两处。李先生依靠该两处临街商铺进行经营为收入来源。乐亭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乐亭县第二期旧城改造名义进行拆迁,李先生的房屋包括在此次拆迁范围之内。由于补偿不合理,李先生与乐亭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乐亭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了行政裁决。虽然拆迁,但是拆迁的相关手续李先生从没有见到。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获取证据推进维权
李先生聘请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赵健律师、邸顺红律师为其进行拆迁维权提供法律服务,两位律师介入后从拆迁裁决诉讼一案中获取了拆迁相关材料。立项批文是拆迁是否合法的重要材料之一,对该立项文件向乐亭县人民法院进行起诉。乐亭县人民法院以“对拆迁过程中若干行政审批行为不服,应以最终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为被诉对象”为由,裁定驳回了李先生的起诉。在律师的帮助下,李先生就立项问题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上诉。
办案第二辑:上诉维权获成效
李先生向乐亭县人民法院就立项一事进行起诉后,乐亭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6日作出了(2012)乐行初字第18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了李先生的起诉。李先生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上诉,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邸顺红律师出庭发表了律师代理意见,阐述了该案件应该由法院进行审理,并就该案给李先生造成的实际影响向审判庭交流了法律观点。
最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唐行终字第90号《行政裁定书》,撤销了乐亭县作出的一审裁定,支持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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