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概要】
郝女士是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某公司负责人,公司在于洪区陵东乡某村庄内租赁了一块土地建设了厂房,已经营多年,经营状况良好。2010年因厂区所在区域被列入拆迁范围,公司与村委会就租赁合同进行了一系列民事诉讼,均败诉。2012年5月底,郝女士找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优银律师和崔凤荣律师,请他们全权代理公司厂房拆迁相关事宜。
王优银律师、崔凤荣律师介入本案后,详细了解了公司已经进行过的一系列法律程序,他们意识到所有的民事诉讼都是因征地拆迁行为引起的。于是他们决定首先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入手,核实本次征地拆迁的合法性。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向辽宁省住建厅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杳无音讯
2012年6月13日,王优银律师、崔凤荣律师以公司负责人郝女士的名义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表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其书面公开原沈阳市于洪区陵东乡上岗子村集体土地地段进行拆迁的项目拆迁许可证及相关申报材料等政府文件信息。
通过查询快递回执确定,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2年6月14日签收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然而,15个工作日的法定公开期限过去了,委托人没有收到来自于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任何回应,一份依法递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石沉大海般没有激起任何波澜。
办案第二辑: 律师启动行政复议程序,省住建厅怠于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被确认违法
为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使相关机关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王优银、崔凤荣两位律师在法定答复期限届满后,以公司负责人郝女士的名义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要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未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了三点答辩意见称:其一,其不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公开主体,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材料应由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按要求公开;其二,由于收发原因,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待其知晓该事项后,立即进行了核实,并多次与申请人联系,请求当面向其说明情况,但是一直未能联系到申请人本人;其三,被申请人于2012年8月3日向申请人邮寄了《依申请公开告知书》。
2012年9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作出建复决字【2012】16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未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并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及时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本案中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虽然提出了三点答辩意见,但是仍然不能掩盖其怠于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违法性。本案是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经复议认定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怠于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违法的案例,给了当事人很大的维权信心。
在对待这样的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行为上,律师与当事人一样,都必须在一片“沉寂”中寻求救济之道。面对相关机关的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从程序上作出反击,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手段,为当事人的维权扫清障碍。
---★ 文章来源:法律168网站→ http://www.flzx.com/anli/xingzheng/201211/3918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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