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黎某(由于涉及到当事人的隐私,故此处用化名)因涉嫌盗窃罪,被攀枝花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刑事拘留。黎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向攀枝花李明华律师寻求帮助。接受委托后,李明华律师立即到办案机关了解黎某涉嫌的罪名、到攀枝花市看守所会见黎某。据黎某陈述,其系攀枝花市某运输公司水泥罐车驾驶员,其从2012年初起,先后四次伙同某工地管理人员将该工地的水泥盗卖给他人,其分得赃款六千余元(最后一次盗卖水泥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因此未得赃款)。
根据黎某介绍的情况,李律师认为其的行为系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其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而非盗窃罪。如果按照盗窃罪处罚,对其判处的刑期将远远高于职务侵占罪的刑期。因此,李律师向办案机关提出,黎某的行为更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特征。2012年8月,公安机关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将黎某等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李明华律师到检察机关查阅、复印了相关案件材料,注意到公安机关认定的职务侵占金额达到五万零几百元。从已经掌握的情况看,黎某被抓获后,带领公安机关先后抓获了两名同案、属于立功;黎某受他人指使参与职务侵占、分得相对较少的赃款、属于从犯;其如实供述了自身的罪行,有明显的悔罪情节,已经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但是,要想争取进一步从轻处罚,还需具备更多的法定或酌定从轻判处情节。结合黎某过去表现良好、并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实际情况,李律师请黎某家属到黎某所在的运输公司,由运输公司出具了黎某工作认真负责、以前无违法犯罪现象的情况说明;并由黎某户籍地的村委会出具黎某家庭经济困难、上有两名七十多岁的老人、下有读小学的小孩的情况说明。收集到两份情况说明后,李律师认为黎某得到从轻处罚,关键还要取得受害单位的书面谅解。为此,李律师与受害单位相关负责人联系,表明黎某家属愿意代为退还赃款、并赔偿单位损失的态度。经过多次艰难的磋商,受害单位接受退赔款之后,最终出具了书面谅解书,请求法院对黎某予以从轻判处。
2012年9月底,法院对黎某等人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公开开庭审理。李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是黎某在本案中起从属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二是黎某带领公安机关抓获两名同案、属于立功;三是黎某家属代为退还了全部赃款、并另行赔偿了受害单位的损失、受害单位出具了请求法院从轻判处的谅解书;四是最后一起职务侵占行为系犯罪未遂;五是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家庭困难等等。由于从轻处罚的证据充分、法律依据翔实,李律师提出的多数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2012年10月,法院以职务侵占罪从轻判处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决作出后,被告人黎某及其家属对李明华律师的成功辩护感到非常满意。
(本文版权系攀枝花刑事辩护李明华律师所有,引用请注明出处)
---★ 文章来源:法律168网站→ http://www.flzx.com/anli/xingshi/201211/392940.html
|